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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多地工作,應當在哪里申請仲裁?

發表時間: 2020/8/8
  案   例
  
  李某是一家互聯網銷售公司的業務員,常年在華北地區幾個省份工作,很少到公司總部。最近,因為公司拖欠工資,李某想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但是有人告訴李某,在多地工作屬于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只能到公司總部所在地申請仲裁。他想知道,這樣的說法對嗎?
  
  解   答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安排至用人單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就會造成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并未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勞動標準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勞動標準履行勞動合同、主張相關權利。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優先管轄權。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本案中,李某在多地工作,屬于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并不屬于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因此他可以在其中任一地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八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作者: admin 來源: 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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