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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

發表時間: 202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編者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工會組織的,在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通知工會,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沒有爭議的。但對于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是否需要通知工會,近年來各地的主流觀點是應當通知工會,但也有少部分地區認為不需要通知工會。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最新觀點認為,“即使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基層工會,也應當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的方式或者向當地總工會征求意見的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序!蓖瑫r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前或者仲裁過程中、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前補正有關程序,均應允許。

  摘錄如下: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若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否通知、如何通知?本條規定明確了“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但未規定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這對于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而言,是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組建工會,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依法告知并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這不僅是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對職工勞動權利、生存權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基層工會,也應當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的方式或者向當地總工會征求意見的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序。

  司法實踐已有將沒有工會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級相關工會組織的判例。否則,如果用人單位未成立工會就免除通知義務,會助長用人單位抵制工會成立之風,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 admin 來源: 青島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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